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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案中观察丨转走钱再破产,债权人怎么办?
时间:2024-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某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其法定代表人蒋某为将公司财产套出,与沈某预谋,捏造甲公司向沈某借款140余万元的事实。同年,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债务。

民事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立即向沈某转账,随后便申请破产。韩某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因甲公司申请破产后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便向检察机关求助。

经检察机关调查,沈某在收到甲公司转来的140余万元后,随即将该款项转至蒋某个人账户,通过固定证据并询问相关当事人,确定了蒋某与沈某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资产的事实。

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对甲公司与沈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再审,并同步将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经刑事立案并审查起诉后,蒋某和沈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经民事再审后,韩某实现了债权14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经常发生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的民事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严重背离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

若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因虚假诉讼而受到了损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权,多措并举,重拳整治虚假诉讼,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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