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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案中观察|出借银行卡就能躺着赚钱?小心触犯“帮信罪”!
时间:2023-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收卡收账号啦!闲置的微信账号、银行卡也可以租出去赚钱啦!

你是否也看到过类似的信息?只需要将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给他人,就能轻轻松松月入上千元,真的有这样的好事吗?

注意!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相信,否则你很有可能就沦为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帮凶!

下面,让我们通过两起真实案例带大家具体了解什么是“帮信罪”,以及触犯“帮信罪”有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一

2018年,在校大学生涂某某与万某某通过兼职认识后,收购了万某某的3套银行卡,并让其继续帮助收购银行卡。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某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某,涂某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共有21名被害人向万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法院判决二人均构成“帮信罪”,涂某某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万某某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2020年至2021年间,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马某甲妹妹)利用QQ等社交软件收贩大量含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的微信账号,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

其中马某甲负责使用多个“客服”QQ号码,在多个“代理群”“商家群”内转发、反馈微信号码信息,并统计结算号码数量,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50余万元。

因犯“帮信罪”,马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乙案发时系未成年,另做处理。

何为“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构成“帮信罪”的法律后果

1、可能被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可能面临职业禁止、禁止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3、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4、惩戒措施不可避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检察官提醒

1、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避免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

3、如果发现身边有上述的非法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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