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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案中观察|从“大学生掏鸟案”谈环保意义
时间:2023-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某出狱,再次引发网友关注。虽经多年,但此事仍不乏质疑之声,有的网友认为对闫某等人的判决是不是有些重了。

案件回顾

2014年7月14日,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某,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他和朋友王某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1只,死亡1只。

后来,闫某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买鸟人,还有1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尝到了甜头的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均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案件结果

2015年,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闫某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为表现良好,闫某服刑期间3次获减刑,共服刑8年10个月。

引人深思

任何人,在没有了解事情全貌之前,只要一看到这个标题,第一反应肯定就是:不就掏个鸟蛋吗,怎么就判10年了?但是当我们真正看到案件的全貌会发现,其一:闫、王二人贩卖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且数量达16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二:闫某建群销售已经形成非法利益链。因此此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人类与动物共同拥有的,动物是生态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恐怕只有在如此强有力的震慑下,我们才能与动物和谐共处。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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