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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案中观察丨打“假”官司得真利益,看民事检察如何破解虚假诉讼
时间:2023-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顾

2018年4月,张某向孔某借钱,约定一年后还款,并同时以一套房屋作为抵押。一年后,孔某向张某主张债权时,张某不仅拒不还款,而且张某原先用于抵押的房产不久前也被过户到陈某名下。

孔某发现,张某与另一债权人陈某于前不久在法院就其二人的债务纠纷进行了调解,并在调解中约定将房产过户。

孔某认为自身债权受到了侵害,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办案过程

检察官通过分析研判案卷并调查张某与陈某的账户流水,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张某完全配合陈某的诉讼请求,且二人之间并不存在与调解书中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以虚构的法律关系逃避对孔某的债务,侵害了孔某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将相关的虚假诉讼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最终,张某与陈某以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张某与陈某的调解经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孔某的债权得到了实现。

检察官说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通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经常出现在民间借贷中,例如套路贷等,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

当遇到他人用虚假诉讼的手段损害了自身权益,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官将通过法律手段打击虚假诉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秩序正常运行。

法律知识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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