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著名漫画家埃·奥·卜劳恩,曾创作著名的漫画《父与子》。其中一个篇章《孩子吵架大人闹》,生动诠释了孩子间的矛盾,引发家长间的冲突,在漫画的后两张,两个父亲因为孩子的一时顽劣,冲冠一怒大打出手,回头来,孩子们却又和好如初,大人间的打闹就愈发显得可笑。
近日,西检君就受理了一起由孩子打闹引发的家长互殴故意伤害案。本来是两个小朋友之间的简单推搡,引得双方父母互不相让,动起手来,最后造成一方家长轻伤二级,而另一方家长则不仅要受到刑事追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
孩子之间相互打闹是常见的事,只要双方家长理智看待,冷静处理,本可以避免将矛盾激化,而本案中孩子父母的处理方式却极其不理智,不仅将事情更加恶化,也给自己的孩子做了不良示范。那么双方家长互殴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且听西检君慢慢道来:
一、双方家长互殴,造成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动手的双方视情况给予以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二、双方家长互殴,造成对方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则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需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一方将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还需对受损害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如果是一方家长情绪激动,另一方家长出于自卫防护产生的冲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防卫家长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此外,如果小朋友发生矛盾的地方在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这些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西检君提示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完全,孩子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家长需要做的不是冲动地去为孩子强出头、讨说法,更莫“参战”,家长间以暴制暴只能让暴力升级。
家长为小朋友打架出头,本就是一个悖论,也许家长千辛万苦冲冠一怒为孩子,孩子转身自己和好了,这是何苦来哉?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理性对待、冷静处理孩子之间的矛盾,积极引导孩子学会自己面对问题,解决矛盾。多一份理性,少一份冲动,教给孩子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
爱从来不是你替孩子做了什么,而是你传递给了孩子什么,帮助孩子获得哪些成长。理性对待,合理介入,才是成熟父母的做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