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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案中观察丨家长互殴,只因孩子打闹,且听西检君谈谈法律后果
时间:2023-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德国著名漫画家埃·奥·卜劳恩,曾创作著名的漫画《父与子》。其中一个篇章《孩子吵架大人闹》,生动诠释了孩子间的矛盾,引发家长间的冲突,在漫画的后两张,两个父亲因为孩子的一时顽劣,冲冠一怒大打出手,回头来,孩子们却又和好如初,大人间的打闹就愈发显得可笑。

近日,西检君就受理了一起由孩子打闹引发的家长互殴故意伤害案。本来是两个小朋友之间的简单推搡,引得双方父母互不相让,动起手来,最后造成一方家长轻伤二级,而另一方家长则不仅要受到刑事追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

孩子之间相互打闹是常见的事,只要双方家长理智看待,冷静处理,本可以避免将矛盾激化,而本案中孩子父母的处理方式却极其不理智,不仅将事情更加恶化,也给自己的孩子做了不良示范。那么双方家长互殴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且听西检君慢慢道来

一、双方家长互殴,造成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动手的双方视情况给予以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二、双方家长互殴,造成对方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则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需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一方将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还需对受损害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如果是一方家长情绪激动,另一方家长出于自卫防护产生的冲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防卫家长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此外,如果小朋友发生矛盾的地方在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这些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西检君提示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完全,孩子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家长需要做的不是冲动地去为孩子强出头、讨说法,更莫“参战”,家长间以暴制暴只能让暴力升级。

家长为小朋友打架出头,本就是一个悖论,也许家长千辛万苦冲冠一怒为孩子,孩子转身自己和好了,这是何苦来哉?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理性对待、冷静处理孩子之间的矛盾,积极引导孩子学会自己面对问题,解决矛盾。多一份理性,少一份冲动,教给孩子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

爱从来不是你替孩子做了什么,而是你传递给了孩子什么,帮助孩子获得哪些成长。理性对待,合理介入,才是成熟父母的做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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