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祐四年(1089年)七月三日,苏轼到任杭州。不久,微博话题#苏轼不懂法#登上热搜!
案件背景
浙西诸郡,丝绢产量全国第一,每年年初,政府用府库的钱放贷给百姓,约定蚕熟后,以织成的绢抵还贷款。但近年来,民间故意制造一种劣绢,拖到期限将至,蒙混缴纳,并且阻挠受纳官吏挑选识别,官府迫于截止期限,不得不接受这些劣质丝绢。
案件经过
苏轼上任后,想要革除此弊,他命令负责收纳的官吏对百姓交纳的丝绢进行筛选,不允许交纳质量粗劣的。但新举措引发了大规模的骚乱,反抗百姓多达百人,不仅喧嚣于受纳场,更是奔涌至州衙前,官吏军民不敢阻拦。
整个过程,苏轼没有强力弹压,而是以理晓谕,婉言安抚。民众散去之后,苏轼分析到:“此数百人,必非齐同发意,当有凶奸之人,为首纠率。”
调查过程
苏轼责令县丞调查,果然查出有颜氏兄弟二人,他们纳的绢全部是劣绢,受纳官不接受,兄弟二人立即就号召到数百人,在受纳场上包围监收官吏,大声叫喊示众,导致秩序大乱。苏轼立即下令,将颜氏兄弟逮捕入狱。
苏轼继续追查颜氏罪行,发现颜氏是当地恶霸,更是犯罪世家,父兄三人靠着故意打击官府威信,达到横行乡里的目的。颜氏兄弟的父亲颜巽,两次因非法敛财入狱,两次又都托病保释转危为安,十分奸猾巨甚。
但这次事件,按当时的法律,不过是触犯了税法而已,只能予以行政处分,但苏轼认为这样的社会恶霸,不能姑息,所以法外加判,将颜氏兄弟“法外刺配”。

但是,苏轼的做法遭到御史弹劾,攻讦他不遵守法律,最后,朝廷还是依法放免了颜氏,但也没有追究苏轼。

噔噔噔,重点来了,假如宋朝有《反有组织犯罪法》,结局可能会大快人心!!!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恶势力组织”“软暴力”?
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 ”,《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什么是“软暴力”行为?
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对照一下颜氏兄弟案:
“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劣质绢充当好绢,抵还贷款。
“有组织地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号召百姓多达百人,喧嚣于受纳场。
“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组织民众阻挠受纳官吏挑选识别,并奔涌至州衙前,官吏军民不敢阻拦。
“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多年来,一直制造劣绢,故意拖到缴纳期限将至,并阻挠受纳官吏挑选识别,蒙混缴纳,官府迫于截止期限,不得不接受这些劣质丝绢。
这,妥妥的有组织犯罪!
据说杭州颜氏案,后来成为元佑党争敌党对苏轼发动总攻击时的罪状之一。如果把《反有组织犯罪法》烧给苏轼,不知道他会不会感谢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