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准备贷款买车的婷女士被银行拒绝办理贷款业务,经过调查,婷女士发现自己在几年前同前夫和银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前夫因无法还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与前夫共同承担二十余万元未还款。
这就纳闷了,六年前就已经离婚的前夫,怎么四年前还和自己一起和银行“签订”了这个从未见过的《个人授信协议》呢?
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婷女士确认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上自己的签名是他人伪造的,并非自己亲手签名。并且因离婚后住址变动,婷女士没有收到传票,法院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了缺席判决。
于是婷女士来到检察院寻求帮助。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后,再次委托第三方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个人授信协议》中婷女士的签名和捺印同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签名和捺印均非婷女士本人所为。另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个人授信协议》中的地址与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均为婷女士与前夫的原住所地,但双方离婚后,婷女士就已搬走。所以婷女士一直没有收到过法院的送达文书,也导致初审采用缺席判决。
最终承办检察官决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过法院再审,婷女士这“从天而降”的二十余万“欠款”,判定由其前夫自行承担。

检察官提醒
虽然本案中的夫妻已经离婚,但男方仍然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结婚证、女方身份证件等向银行申请贷款,使得女方”悄悄地”背上债务。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对个人身份证件、身份信息及个人财产的保护,在发现自身利益受损时主动采取法律手段止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