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检察官 第三检察部 李书辉
本案警示:要信科学,不能信鬼神
案件经过
2021年5月的一个下午,被害人邓某和家人外出回到小区,刚刚准备进入单元门,一个不明物品划过脸颊,砸伤了右眼和脖子。回过神来,才发现从天而降的是一个玻璃瓶。
两天后,被告人周某某从外地回家,看见电梯里张贴了瓶子砸伤人的告示,意识到可能是自己扔的瓶子砸伤了人,于是联系楼道管家打听被砸的人情况,接着又到被害人家赔礼道歉,并赔偿了2000元。当天,公安机关打电话传唤周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从17楼高空抛掷物品,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近日,西湖区法院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判处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讲述办案过程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据她供述,之所以会扔瓶子到窗外,是因为家里诸事不顺,被人骗了钱,自己身体又不好就去大佛寺求解,大佛寺的神仙婆说是因其老公遗像前装供水的瓶子不干净,要她从家里东方扔掉,周某某为了改运于是往楼下扔了瓶子。
之所以建议判处缓刑,是因为,周某某在扔瓶子前往楼下看了没有人,主观上是没有伤人的故意。事后在看到小区告示后,主动联系被害人,赔礼道歉,经公安传唤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属于自首情节,在公诉环节,她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多次上门慰问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都说明周某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是值得法律原谅的对象。
而且她本人的遭遇也值得同情,老公去世,还有一个初三的女儿需要照顾,如果判处实刑,必然会影响到女儿的学习生活。法律惩治犯罪,但也给真正悔罪的人改过的机会。

检察官提醒
从高楼扔下的东西,有些看似重量较轻,但坠落时产生的冲击力不容小觑。有时即使看着楼下没人,但由于视觉盲区或时空差,会导致误判,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并涉嫌刑事犯罪,请市民为他人、也为自己负责。杜绝高空抛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