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第二十六回,武松顺利监送了车仗到东京,完成任务后回到阳谷县,就发现哥哥已死。哀恸之余武松便怀疑武大是死于非命,于是找到团头何九叔(负责验尸),证实武大郎死于中毒。武松怒不可遏,第二天就带着证人、证物到县衙告状。催着知县去拿人,但县吏畏惧西门庆的势力,推说“凡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全,方可推问得”,以证据不足,难以办案为由驳回了武松的状告。
此处,知县收了西门庆的贿赂,在武松已提供人证、物证,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驳回武松的请求。该行为已属于《条例》第七条所说的“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情节了。

还是这个知县。《水浒传》第二十七回,武松杀死西门庆和潘金莲后,到县衙自首。原文说“县官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一心要周全他。”于是,听了武松和众人口供后,与令吏商议将大家的招状重新做过。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因此,武松本是故意杀人,修改后成为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根据《条例》规定,县官该行为便属于“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行为。
西检君认为:如果一开始阳谷县令就秉公执法,公正处理武大郎被杀一案,也就不会有武松杀西门庆和潘金莲的案件发生,武松也不至于逼上梁山。可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