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相融”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蕴含着深邃的司法智慧和治理智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多次强调,要努力做到“三个善于”,其中就包括“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需要把法律规范、履职理性与社会温度结合起来,彰显情、理、法的有机统一。推动“情理法相融”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能够为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妥善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提供思想借鉴与实现路径。
“情理法相融”契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要求
中华传统司法智慧中的“情理法相融”,与新时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一脉相承、高度契合,能够为行政检察履职、化解官民矛盾、推进良法善治提供深厚的传统文化支撑。
“情理法相融”的价值内核,在于依法断事、以理辨是非、以情化矛盾的动态平衡。具体而言,“法”为基石,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边界,确立了规则之治的刚性;“理”居中调和,通过“天理”(社会公义)与“事理”(客观事实内在之理)的相互印证,实现法律适用的实质合理;“情”求善治,为刚性规则保留了柔性调适空间。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传统司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完整逻辑体系。“情理法相融”的渊源可追溯至先秦儒家“礼法合治”的理论主张,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精神奠定了“情理法相融”与制度相结合的基础,后世概括为“揆诸天理,准诸人情”的裁判准则;唐代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提出“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进一步阐述了断案时法理与情理不能割裂的观点;发展至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明确提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标志着“情理法相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这种“法意与人情同一体”的实践理性,有效维系了传统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进入现代社会,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社会治理面临的结构性张力依然存在:如何在规则之治的确定性与个案处理的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依然是司法文明面临的重要课题。从这个角度看,“情理法相融”与新时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要求有着深刻的内在呼应性。在价值追求上,二者在历史逻辑上一脉相承、价值内核高度契合:传统“情理法相融”以“息讼”为导向,追求贴合大众认知、贴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朴素正义观;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以“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最终履职目标,注重诉讼矛盾的化解与社会关系的修复。在实践路径上,古代司法讲究“情法两尽”裁判原则、坚持“刚柔并济”的纠纷解决智慧,与当下行政检察工作强调法律监督与柔性矛盾调处相结合,力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履职要求内在相通。
“情理法相融”赋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时代价值
推动传统“情理法相融”司法智慧与现代行政检察实践,特别是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深度融合,既能破解机械司法、矛盾化解乏力等现实难题,更能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我们要汲取传统司法智慧,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协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以本土话语筑牢理论根基,坚定法治自信。“情理法相融”的传统司法智慧天然带有修复社会关系、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基因。将这一本土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用其阐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内涵,不仅能为行政检察履职提供独特的方法论,更有助于从文化本源上夯实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底层逻辑,让新时代检察理论真正扎根中国法治土壤、讲透中国法治道理。
以依法履职、情理兼顾回应司法需求,提升办案质效。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争议,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往往会导致“程序空转”和“案结事不了”。将“情理法相融”贯穿检察履职监督全过程,正是落实最高检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于事实中去伪存真,于法条中领悟法治精神,于法理情中求得公平正义。
以柔性治理贯通干群情感,促进和谐稳定。“情理法相融”通过载体制度化、方法精准化、领域靶向化,为刚性的公法秩序保留了柔性的调适空间。检察机关在坚守法治底线不动摇的前提下,倾听群众呼声、修补执法疏漏,不仅能够化解个案矛盾,更能彰显法律权威,持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情理法相融”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具体实践
“情理法相融”的传统司法智慧融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立足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基本属性,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社会治理的积极举措。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机关要将案件置于国法、天理和人情中综合考量,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履职,方能切实体现社会治理效能。
善用法律监督工具。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必须坚守法治底线,杜绝以“情理”之名突破法律授权范围,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法理逻辑,彰显司法公正。同时,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还原事实、厘清权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执法目的正当性审查,对因执法疏漏、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引发的争议,可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既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从源头上防范行政争议发生。
社会大众公认的“理”可作为检察履职中“国法”与“人情”之间的连接纽带。行政争议往往来源于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或对执法程序的不信任。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公开听证、以案释法等方式,向当事人详细解读法律规定、行政裁量基准及案件事实的认定逻辑,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以“事理”明是非,以“法理”定预期。如,征收拆迁是行政争议的高发领域,其核心矛盾在于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和体现个人权益的“情”在实践中的失衡,检察机关要以“理”为连接纽带,注重将当事人家庭结构、房屋历史来源、当地安置惯例等纳入审查评估体系,明晰各项拆迁补偿利益;联合政府、法院、基层组织建立会商机制,厘清矛盾背后的家庭人口认定等争议根源,区分合理诉求与不当主张,引导当事人设定理性维权预期;对确实存在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推动帮扶与补偿有机结合,综合施策化解社会矛盾。
法理情三者同源共生、辩证统一,法是天理人情制度化、规范化的集中体现,理是法运行的价值基石,情则是法律适用的民心导向。检察办案,要将“三个善于”融入法律监督全过程,兼顾法理情,让办案结果不仅合乎法律,更契合理性认知与朴素正义,真正诠释新时代“良法善治”的深刻内涵。如,针对行政检察实践中多发的因企业欠缴社保费用导致职工权益受损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对事实劳动关系、欠缴事实、人社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调查核实职责等法律问题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注重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障,与人社局、医保局、工会等加强外部联动,积极探索推动“先行支付+后续追偿”的和解模式,协调、推动社保基金或企业垫付急用费用,再通过司法确认固定追偿路径,解决燃眉之急。同时,综合考量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医疗支出负担、再就业能力等因素,对确因案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启动司法救助与社会帮扶衔接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让公平正义真正可感可触。
(作者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