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和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哪些人可以提请刑事立案监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对不立案进行监督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对立案进行监督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1、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2、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
如何对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接到投诉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提出刑事立案监督应递交哪些材料?
1、提请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事实及依据。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立案决定书。
提请立案监督申请书参考格式:
提请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与原案关系等情况)。
申请监督的请求事项:
……
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
……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