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申诉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
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原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原案当事人: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提出刑事申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哪些刑事申诉检察机关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1、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3、未成年人犯罪的;
4、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刑事申诉书参考格式:
刑事申诉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与原案关系等情况)。
提出申诉的具体要求:
……
事实根据与申诉理由:
……
……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