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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
时间:2020-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范围及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赔偿范围及赔偿义务机关如下:

赔偿范围

赔偿义务机关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机关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机关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采取相关措施的机关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原判执行机关

刑事赔偿的免责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二款、第273条第三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需递交哪些材料?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递交下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原案刑事诉讼终结的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证明原案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

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赔偿申请的期限是多少?

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赔偿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办结,并依法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赔偿申请书参考格式: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与原案关系等情况)。

提出赔偿申请的具体要求:

……

事实根据与申请的理由:

……

……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签名)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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