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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时间:2020-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统一办理。

 

哪些人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哪些情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人民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哪些情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人民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不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认罪认罚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及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将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书面建议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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