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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首例食品药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21-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现阶段,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仍然存在问题,市场上屡禁不止的“假酒”就是问题之一。面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倾力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12月17日下午,南昌市西湖区首例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开庭审理。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建梅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

2018年12月,被告张某某从上线陈某某处以90余万的价格购买价茅台酒及五粮液若干,在得知所购茅台酒为假酒后,张某某仍将茅台酒流入市场并销售给他人。经鉴定,涉案白酒所验项目领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不合格,该类物质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张某某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假茅台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该行为危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诉前公告程序后,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并出示证据、释法说理,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当庭表示对公益诉讼起诉书没有任何异议,愿意承担民事赔偿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向大众赔礼道歉。法院对该案择日宣判。

该案作为西湖区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于加强大众食品药品安全维权意识,打击以逐利为本经营者的枉法心态,维护社会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突出检察机关在保护人民群众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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