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一日起,《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作为扫黑除恶斗争积累的经验成果与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的重要依据,西检君今天来向大家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扫黑除恶带来的新六招。
第一招:精准定义,严惩不贷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概念,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纳入有组织犯罪概念中、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解决了“软暴力”入法的问题。
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等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适用条件、相关人员特殊羁押手段、特定人员异地执行刑罚等。
对“黑老大”刑满释放后个人日常活动和财产报告制度,以及对“黑老大”以及恶势力首要分子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特殊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招:打伞破网,消除包庇
《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重点,并构建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线索移送制度,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从重处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明确底线禁区。

第三招:杜绝侵蚀,严防渗透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换届联审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招:护苗成长,助力起航
《反有组织犯罪法》 加强了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方面的职责,并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做了专门规定。

第五招:打财断血,斩草除根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财产调查制度, 对被告人实施涉黑犯罪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财”,且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则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六招:有法可依,保障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有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异地羁押措施,对涉案财产处置作出专门规定。

扫黑除恶依然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新时代扫黑除恶的重要法律,将为维护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