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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析热剧丨用法律视角看《三大队》
时间:2024-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上映的电影《三大队》好评如潮,影片主要讲述了刑侦大队队长程兵带领的三大队在办理一起恶性案件的过程中导致嫌犯之一意外死亡,被判入狱。出狱后依然坚持以普通人身份追踪在逃嫌犯十二年的故事。该影片将真实事件的背景与紧张刺激的故事情节完美结合,使得观众被故事的真诚所打动。

电影《三大队》是一部引人深思,感人至深的电影,它通过讲述警察程兵的个人命运,讲述了坚守初心、追求正义的英雄故事,感慨之余,也有不少观众对影片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疑问,下面就让西检君带您解读影片。

1、三大队队员在审讯过程中,导致犯罪嫌疑人王大勇死亡,为什么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刑讯逼供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预防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刑法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加重处罚。

影片中,三大队的队员在审讯过程中为了让王大勇说出王二勇的下落而殴打王大勇,致其死亡,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但他们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2、王二勇在潜逃十二年后,为什么还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影片中,王二勇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潜逃十二年,先后化名为“王凯”“赵波”,企图通过隐姓更名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立案侦查,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大勇、王二勇两兄弟,王二勇的指纹也早已录入公安系统,故王二勇逃避侦查的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最终还是被锲而不舍的程兵抓获,落入法网。

3、如何看待程兵前往王二勇家中搜查证据的行为?

程兵送水到王二勇家中,对其家中情况、人员情况进行观察,并对卫生间进行搜查,显然超出了送水工的职责范围,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涉嫌违法,因此获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应采信,如已在诉讼中运用,应当依法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只有侦查人员有搜查的权力,且原则上必须持有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如何看待程兵故意殴打王二勇的行为?

程兵锁定王二勇后,先是报警,然后以一种挑衅的方式让王二勇与其发生冲突,警方到来后将二人带至警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民对通缉在案的逃犯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但扭送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使用过度暴力,否则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等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朗朗乾坤下

事事有王法

唯有坚守法律底线

才能执着正义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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