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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下午,西湖区检察院就一起申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副检察长钟巍主持,申诉人、申诉人代理律师、案件承办人、人民监督员以及申诉人指定的三名第三方人员(包括两名律师,一名心理咨询师)参加公开听证会。
案件经过:
2014年1月至3月,申诉人周某某为骗得青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通过互联网找到网名叫“九鼎”的人(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二本名为“凌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融专业技术证书和三张名为“凌寒”的居民身份证。随后,周某某以谎称可以介绍青年女性到中信银行工作为由,利用其购买的上述资格证书和身份证骗得被害人黄某、王某、周某信任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该案经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经审理,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周某某对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但在判决生效后,周某某以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西湖区法院提出申诉,经审理,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西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周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以网络申诉方式向西湖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公开听证情况:
主持人首先介绍了本案基本情况,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陈述了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随后,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情况,阐述了审查情况、相关证据及拟处理意见。第三方人员就本案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及申诉人进行提问。最后,第三方人员单独就案件进行了评议并现场发表了评议意见。
第三方人员主要围绕申诉人提出的“本案应参照盗抢机动车案件处理标准,需伪造三本以上证件才构成犯罪以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申诉理由进行回应,认为西湖区检察院认定该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拟处理意见是正确的,申诉人认为应参照盗抢机动车案件处理标准,需伪造三本以上证件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其次,对比该案同时期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各(法院)裁判标准比较统一。最后,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申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