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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西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时间:2021-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与洗钱罪对被告人万某提起公诉,以贩卖毒品罪对黄某、刘某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7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万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向舒某、肖某贩卖大量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刘某同样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入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帮助万某在南昌某酒吧贩卖毒品。

此外,被告人万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收买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将毒品犯罪所得提取至银行卡用于消费。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多次贩卖大量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并收买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刘某伙同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系本院办理的第一起“自洗钱”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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